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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2007〕9號 |
| 頒布日期 |
2007-01-25 |
| 施行日期 |
2007-01-25 |
|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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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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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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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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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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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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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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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征收管理局《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農便函〔2006〕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各地在契稅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具體問題一并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受贈土地、房屋的契稅征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征稅范圍包括贈與,不包括繼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進一步明確,法定繼承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非法定繼承屬于贈與應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并未對現行契稅政策進行調整,其中“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的規定,并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 二、關于應稅房屋的判斷標準問題 對于被轉移權屬的建筑物,可參照房產稅征管中有關房屋的標準認定是否屬于應納契稅的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中對于“房屋”的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贝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還規定,對具備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征收房產稅。在政策執行中,凡是房產稅征稅的房屋范圍均可作為契稅的征稅對象。 三、關于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契稅政策問題 根據契稅現行政策規定,國有事業單位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改建前后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征收契稅;對改制前后投資主體沒有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在新政策未實施之前,各地應按現行政策執行。 四、關于國有銀行改制相關契稅政策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定,對原中國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進行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承受原銀行及其全資下屬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可免征契稅,但在改制過程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劃撥用地的情況不屬于免稅范圍,對出讓土地的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五、關于投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契稅政策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投資且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契稅征管中,對于同一自然人發起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的劃轉行為”,不征收契稅。 六、關于契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都质∑醵悓嵤┺k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住宅房屋的,契稅稅率為3%,其他為5%。因此,對以贈與和獲獎方式取得的住房,應按5%的稅率征收契稅,不適用于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七、關于城鎮居民拆遷補償住房契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對被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這一規定在對象上只適用于拆遷住宅,不適用于拆遷非住宅;在拆遷補償款用途上只適用于購買住宅,不適用于購買非住宅。對被拆遷居民通過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補償住房且不需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按建筑成本計算,下同)的,可視同被拆遷房屋與新安置房屋價值相同,免征契稅;對被拆遷居民通過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補償住房且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的,對繳納的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對應的稅率征收契稅。對符合棚戶區改造的拆遷戶按現行棚戶區改造有關契稅優惠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稅規定的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尚未征收契稅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稅處理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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