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注冊稅務師承辦的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等業務準則的出臺,使得涉稅鑒證業務有章可循。但涉稅鑒證業務用什么制度來保證,準入資格是什么,法律效力有多大等問題,仍然困擾著稅務中介機構。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在明確涉稅鑒證業務時,使用的字眼是“可建議”、“可附送”之類,極少有“需報送”字樣,更難看到“必須”字樣,制度剛性顯得不足。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涉稅鑒證對不少稅務師事務所來說仍然是可望不可即,很難開展業務。同時,一些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無所適從,使涉稅鑒證業務的發展受到一定制約。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再次明確,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但現實是,在不少地方,涉稅鑒證業務誰都可以做,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做,律師事務所可以做,甚至沒有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也可以做。非法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其違規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沒有被拒絕受理,違規代理人員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影響著注稅行業的健康發展。 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注稅行業具有涉稅鑒證職能,按照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出具的報告書,應具有鑒證性的法律效力。同時,該辦法還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但實際工作中,一些稅務機關并不認可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的效力。 作為涉稅鑒證報告的主要使用對象和檢驗人,稅務機關的支持和認可至關重要,只有稅務機關予以認可,才能體現涉稅鑒證報告的效力,才能使納稅人有鑒證的需求,稅務師事務所才能贏得客戶,贏得市場。 凡此制約涉稅鑒證業務開展的問題,相關部門應制定配套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應鑒證項目必須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并在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操作規程中,把應鑒證項目的審核報告列入企業必須提供的資料之中,使基層稅務機關有遵從依據,保障涉稅鑒證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