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主要變化
1、 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主要的變化有哪些?
答: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主要變化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取消審批,改為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扣除。二是扣除范圍進一步明確。原88號文件沒有涉及無形資產損失的相關內容,現25號公告不僅對此作了明確,而且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明確只要符合稅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三是申報時間有所調整。原88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F取消審批后,資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四是資產的定義區別與88號文件,回歸上位法實施條例的表述,強調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關以避免歧義,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五是將資產按損失發生的實際情況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對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可在五年內追補確認,而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前提是專項申報相關資料證明符合確認條件且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即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六是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損失清單申報,對非正常損失需要專項申報。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七是對一些損失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存貨被盜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因破產、關閉、訴訟或仲裁等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等等。八是對存貨、固定資產、生物資產原金額較小的損失由企業內部出具技術鑒定證明,現對金額較大進行定義,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2、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蘇國稅發[2009]123號文件如何銜接?
答:根據25號公告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經請示總局所得稅司:對2010年度資產損失,已按88號文件審批的,可按審批結果直接稅前扣除;對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非正常類資產損失,按25號公告不再審批,即專項申報后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對正常類損失,25號公告出臺前(2011年3月31日)已進行年度申報的,按原規定執行;尚未進行年度申報的,按25號公告執行,即清單申報后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對年度申報時資產損失未按規定進行清單申報的,應于本月12月31日前進行補申報。清單申報的表式附后。
根據25號公告,原88文已廢止,因此根據88號文件制訂的蘇國稅發[2009]123號文件也自動失效,省局原先政策解答與本問答不一致的,以本問答為準。
3、25號公告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認定時應如何把握?
答:25號公告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在稅前扣除時可遵循以下六個原則: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即以取得收款憑證或權利作為資產損失確認的依據; 二是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三是真實性原則,即需要提供證據材料證明有關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或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四是合法性原則,即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規定為準;五是確定性原則,即損失的金額應當是確定的,或有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有的金額即使需要估算,也需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估算的依據及方法等;六是合理性原則,即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4、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納稅人的責任將有什么變化?
答:資產損失取消審批是順應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也是總局根據所得稅管理現狀對所得稅管理手段的不斷調整。基于新稅法后資產損失保留審批兩年多,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日趨規范,全國各地稅務機關也一致建議取消審批,至此取消審批的時機趨于成熟。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原稅務機關的審批風險轉移至納稅人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稅務機關在受理時,僅對納稅人的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受理申報的同時保留后續管理的權力。稅務機關將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統一辦法、組織專業化團隊等方式加強后續管理,防止出現取消審批后的管理缺位。如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匯繳后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專家評審,對發現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有權要求企業進行調整,并按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應承擔真實申報的責任,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并承擔申報扣除后被查處的風險。
5、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將如何加強后續管理?
答: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每年匯繳后對轄區內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每年6月底前各地應以省轄市局為單位將本地區企業專項申報的企業名稱、金額等清單報送省局。省局每年將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抽取風險較大的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各省轄市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損失金額或損失類型分別納入市局、縣(區)級、分局評審范圍。
對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匯繳結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合以前年度納稅申報數據重點審核當年的損失金額是否異常,尤其是稅負不同年度損失金額是否變化異常等。
6、資產損失自主申報后,納稅人如何防范風險?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納稅人就要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為防范申報后被查處的風險,建議納稅人:一是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控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共同做好資產核銷的相關工作,及時收集、整理、保存證據材料;二是主動學習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稅收規定,嚴格對照文件的要求準備、報送各項申報資料;三是對無法確定是否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項目,一方面可以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聽取稅務機關的意見,另一方面可以請信譽好、業務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
第二章資產損失的相關定義和總體規定
7、《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所稱資產指什么?
答:該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注釋:與原88號文件相比,不再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在預付款項中增加列舉了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增加了一類無形資產。資產定義的變化,一是與稅法的規范化表述保持一致。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二是避免歧義,原88號文件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但其實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三是對新增的各類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項發生的損失,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謹慎,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詳細說明,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墊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也將對此類損失作為核查的重點。
8、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哪些損失?
答: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注釋: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法定資產損失是要符合法定損失確認的標準,且屬于25號公告列舉的某一項損失或是某一類損失,不得擅自解釋或擴大其范圍。如固定資產喪失使用功能,企業將其作為廢品出售(處置),會計也作為損失處理,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如果付款方已經法院裁定喪失償債能力終結執行的,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如果付款方資不抵債,超過三年確實無法償付的,企業會計已作損失處理,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實務中判定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主要就是看其報損的資產是否已轉讓或處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擁有追償的權利。
9、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0、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資產損失,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25號公告發布后發生的資產損失以及之前發生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需要審批。但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還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注釋:新稅法實施后,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規定追補確認的年限,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區是依據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內。本條款明確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如2008年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的最后期限應在2013年度的匯繳前。
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轉讓的年度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的年度,而法定資產損失因未轉讓、處置,只要符合法定確認損失條件的,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
12、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章 申報管理
13、資產損失應在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答: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14、2010年度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有具體的表式要求嗎?
答:為規范化管理,我們專門設計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表式,另外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的附報資料也制作了一覽表,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查閱,具體參見附件。對2010年度已自行清單申報的,可不再按規定表式重新申報,從2011年度起統一按規定的表式和要求申報。
15、什么是清單申報?
答: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注釋:考慮到該類資產損失原88號文件不需要報備相關資料,但25號公告規定即使是正常損失,也需要清單申報。為方便納稅人申報,此類損失按會計一級科目歸類、匯總,同時為了便于稅務機關了解相關此類資產損失的完整信息,資產銷售、轉讓、變賣,只要發生額為損失的均應申報損失金額,而不是該科目匯繳年度匯總盈虧相抵后虧損的金額。
16、哪些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答: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注釋: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等發生的損失,而25號公告進一步擴大為非貨幣性資產,不僅包括以上的三類,而且還包括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另外,增加了期貨買賣發生的損失也屬于清單申報的范圍。
17、什么是專項申報?、企業無法準確判斷資產損失屬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如何處理?
答:除列舉的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18、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怎樣申報扣除?
答:(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上一級分支機構或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注釋:該條款明確了總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如何申報的問題。2008年,總局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第28號),其第37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不執行28號文件的14個不納入分享范圍的中央企業,總局又下發了《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第184號),文件規定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財產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
25號公告與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大致相同,只是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但184號文件是根據88號文件作出若干規定,現88號文件廢止,25號公告雖未明確184號文件相關條款廢止,但可以推斷184號文件的相關條款也自動失效,再者按照前文服從后文的慣例,現行總分支機構,包括工、農、中、建等14個全歸屬中央收入的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現在應統一按25號公告執行,其三層意思的表述應該來說還是比較清晰、易操作的,不僅符合資產的屬地管理,也兼顧總分支機構之間信息的有效傳遞。25號公告的統一執行也應包括2011年5月11日下發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19、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有何特殊規定?
答: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20、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延期嗎?
答: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21、企業資產損失外部證據包括哪些?
答:企業資產損失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行政機關的公文;
?。?)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22、資產損失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包括哪些?
答: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資產盤點表;
?。?)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注釋: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的要求,不再強調一定要外部專家的鑒定和論證。
第五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23、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24、現金損失應依據哪些證據材料確認?
答:(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假幣稅前扣除的證據材料,需要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25、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哪些證據材料確認?
答:(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可以稅前扣除的情形,能有效解決企業發生的存款損失因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不能在短期內結束而不能稅前扣除的問題。三年的掌握按連續36個月執行。
26、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注釋:該條刪除了原88號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的相關材料,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認定為損失的,在下一條款中有明確表述,因此在本條款中刪除相關內容,不再贅述。另外,本條款增加了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發生壞帳損失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27、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嗎?
答: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注釋:25號公告對應收款項認定為壞帳損失的條件有所放寬,只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三年以上,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再附報相關的情況說明,出具專項報告即可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根據25號公告第46條相關規定還是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業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都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單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來一一說明。為防范以后被查處的風險,企業在申報扣除此類損失時,應保留催收的相關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還需要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相關規定。另外,對三年的掌握按連續36個月執行。
28、企業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額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嗎?
答: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注釋:該條款對小額應收款項劃分了定量的標準,且適用于包括電信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原88號文件只是籠統地表述為:逾期不能收回,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但對單筆數額較小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另外,對電信企業應收話費的損失,原根據88號文件的此條款總局專門下發了《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應收話費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稅前扣除。25號公告廢止了上述兩個文件,將小額應收款項,包括電信企業的應收話費統一作了規定,明確了相關標準后方便企業對照執行。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如果相關的政策條件仍然過于籠統,就會讓納稅人無法準確對照執行,稅企之間也容易造成意見分歧帶來涉稅或執法風險。因此,總局對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在25號公告中將資產損失認定的條件能量化的盡可能量化,以方便納稅人對照執行。
第六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29、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
30、存貨盤虧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存貨盤點表;
?。?)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31、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注釋:該條款將存貨損失的稅收金額作了準確的描述,即損失=計稅成本-殘值-賠償,稅法上的損失因為涉及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可能與會計上的損失金額不同,因此可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應該是稅法上規定的金額,需要對會計的損失加以調整。其次,實施條例第74條對財產凈值有專門的解釋,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因此損失金額的計算用計稅成本表述更為嚴謹。第三,對數額較大的要求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這兩個只要出具其一即可。第四,涉及報廢、毀損、被盜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對保險公司的責任賠償均不再單獨列示,一并包含在責任賠償內,即責任賠款既有內部的責任賠償,也有外部的責任賠償。
32、存貨被盜損失證據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使得該條款更具人性化,因為公安機關立案后可能大部分都會出現久而未破、未結的現象,勢必導致企業的被盜損失無法稅前扣除。25號公告對此類損失,僅要求有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即可稅前扣除,而不必一律強求破案、結案。
33、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注釋:該條款的賬面凈值,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4、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5、固定資產被盜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不同于存貨的被盜損失,仍然要求有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6、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對原88號文件的停建、廢棄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兩個條款進行了簡并,并取消了只有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損失才符合損失認定條件的相關規定,即對在建工程損失的認定條件作了放寬。在實務中確實有很多企業因生產經營轉向或其他各類原因,在建工程在會計上已作報廢處理,但由于不符合88號文件相關規定而不能稅前扣除。
37、工程物資發生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比照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38、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3)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39、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注釋:該條款對證據材料的描述更簡明扼要,同時對外部的證據沒有作出硬性的要求。
40、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注釋:該條款中對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與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的要求是或者的關系,與對存貨、固定資產被盜的要求又不一致。
41、企業抵押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
42、企業抵押資產發生的損失應按什么證據材料確認?
答:(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注釋:該條款對證據材料進一步細化,要求出具抵押合同或協議書以及會計核算的相關資料。
43、企業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損失?
答: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可以認定為資產損失。
44、上述資產損失應按什么證據材料確認?
答:(1)會計核算資料;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4)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注釋:無形資產損失的認定條件是25號公告新增加的條款。原88號文件沒有涉及無形資產損失的相關內容,主要是考慮無形資產損失情形較多,情況較為復雜,在當時條件下還不能明確界定,因此作為審批類的資產損失由各地在審批時按照損失扣除的原則來把握,而并非不得作為損失稅前扣除?,F25號公告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了二種情形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一是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二是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由于這兩種原因導致其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作為法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才能稅前扣除。當然,如果是由于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的,最后一個資料關于法律保護期限的文件就不需要提供了。
第七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45、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46、企業債權投資損失的確認依據包括哪些?
答: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注釋:該條款相關內容的變化較大,對原88號文件第34條的相關內容有的簡并、有的刪除、有的增加新的內容,有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的變化是:
1、對原34條第(一)、(二)、(四)款的內容進行了簡并。對債權性投資損失,如果經法院協定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執行的,即債權債務關系已全部解除,債權方不再擁有追償權力,即為實際資產損失,需要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附報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及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的相關證明。如果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的,則依據下列情形:一是該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二是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作為法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三百萬元以下的,不受三年的限制,此條內容包括了原88號文件信用卡透支、助學貸款、2萬元以下且追索2年以上、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50萬元以下的抵押(質押)貸款等所有內容。應該來說該條款實實在在地幫助企業在稅前消化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只要提供破產、關閉、解散等的證明材料,以及追索記錄等,即可以申報扣除。該條款對此類原因發生的債權性損失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主要是考慮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此類損失較多發生,通過稅收手段幫助企業盡快消化損失。
2、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的損失,原88號文件的表述是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相比而言25號公告應該來說更為寬泛,無論什么原因只要結果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就按本條款執行。
3、對經法院裁定的損失,取消了原88號文件其中法院終止(中止)執行情形的,還需要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說明的相關規定,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文書即可。同時,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沒有類推原則的相關規定,這是否意味著企業每一筆的此類損失均需要向法院訴訟,拿到裁定后才能申報扣除,這無疑將大大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因為之前,銀行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從減少損失的角度,往往會選擇金額較小的一項債權進行訴訟,現在25號公告沒有該項內容,但本著服務納稅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原88號文件的類推原則也是合理的,可以繼續適用。
4、取消了原88號文件第34條第(五)、(九)、(十)、(十三)、(十四)款的相關內容。此大部分內容包含在債權投資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條款中。
5、將原88號文件第35、36條銀行卡透支、助學貸款發生損失的相關內容簡并在債權投資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相關內容里,只要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即可稅前扣除。
47、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注釋:該條款對股權投資損失的證據資料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要求企業報送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取消了原88號文件對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定為帳面余額的5%的規定,損失金額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48、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還應該出具哪些證明?
答: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注釋:該條款為新增內容,為更人性化的條款,實務中很多被投資企業早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由于各種原因如企業職工難以安置等,清算久而未決。25號公告切實解決了這個問題,即對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出具相關資料后也能認定為損失并稅前扣除。另外,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
49、企業委托貸款或理財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可以按債權投資損失的規定確認資產損失。
注釋:該條款將原88號文件委托理財的第39、40條作了簡并,內容并無實質性變化。
50、企業發生的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可以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51、什么是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
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注釋:本條款的擔保,現界定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而原88號文件的表述是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顯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內涵與外延比與應納稅收入有關更廣泛,比如免稅收入,是與生產經營有關,但與應納稅收入無關,因此表述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更合理。在列舉的具體的范圍中把與本企業應稅收入相關也作為一個方面。另外,刪除了原88號文件有關擔保損失的否定性條款,即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這樣,使本條款前后內容保持一致。
52、企業發生關聯交易形成的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注釋: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原稅法下內資企業有關財產損失的13號令,明確壞帳損失的認定如果是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原88號文件未涉及關聯交易形成損失的相關規定,其本意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已有專門的規定,應統一適用。但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往往不能理解,對此類損失如何把握顯得無所適從。25號公告對此重新予以明確,一是必須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為前提發生的損失,二是由企業專項說明并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53、哪些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答: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注釋:本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第42條第(六)款的相關規定,即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新稅法后,企業向企業、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稅前扣除,其發生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顯然自相矛盾,因此25號公告刪除了相關內容,使前后政策保持一致。
第八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54、企業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55、企業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企業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注釋:原88號文件在審批權限中規定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但對捆綁資產如何解釋,各地稅務機關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本條款將捆綁資產作了一個簡單的定義,即不同類別的資產放在一起即為捆綁資產,對此類損失只要是通過市場方式出售的,專項申報后即可稅前扣除。
56、總分支機構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如何申報?
答: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分支機構不必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57、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是否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答:可以。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58、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是否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答:可以。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第九章 執行時間及其他
59、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未涉及的,是否也可以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如何申報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應比照境內資產損失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料準備和報送,其中涉及國內相關部門出具證據資料的,應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職能部門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對涉及資料為非中文資料的,應同時提供譯文,稅務機關對附報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企業出具境外中介機構關于損失的專項鑒證報告。
注釋:該條款是兜底性條款,企業資產發生損失情形多樣、原因各異、情況復雜,在本辦法中不可全面列舉,因此有必要有這樣一個兜底性條款。另外,對于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25號公告沒有相關規定,但并不是說企業發生的境外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如果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但在證據材料的準備上,可能境內外會有所不同。鑒于各個國家的不同情況,因此,我們只能籠統地描述比照境內損失的相關資料準備,涉及國內相關部門出具證據資料的,應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職能部門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當然需要提供中文譯本,另外,稅務機關對證據資料有疑義的,經專家評審后可要求企業出具境外中介機構關于損失的專項鑒證報告。
60、《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從何時執行?
答: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主要變化
1、 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主要的變化有哪些?
答: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主要變化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取消審批,改為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扣除。二是扣除范圍進一步明確。原88號文件沒有涉及無形資產損失的相關內容,現25號公告不僅對此作了明確,而且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明確只要符合稅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三是申報時間有所調整。原88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F取消審批后,資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四是資產的定義區別與88號文件,回歸上位法實施條例的表述,強調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關以避免歧義,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五是將資產按損失發生的實際情況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對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可在五年內追補確認,而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前提是專項申報相關資料證明符合確認條件且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即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六是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損失清單申報,對非正常損失需要專項申報。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七是對一些損失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存貨被盜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因破產、關閉、訴訟或仲裁等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等等。八是對存貨、固定資產、生物資產原金額較小的損失由企業內部出具技術鑒定證明,現對金額較大進行定義,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2、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蘇國稅發[2009]123號文件如何銜接?
答:根據25號公告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經請示總局所得稅司:對2010年度資產損失,已按88號文件審批的,可按審批結果直接稅前扣除;對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非正常類資產損失,按25號公告不再審批,即專項申報后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對正常類損失,25號公告出臺前(2011年3月31日)已進行年度申報的,按原規定執行;尚未進行年度申報的,按25號公告執行,即清單申報后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對年度申報時資產損失未按規定進行清單申報的,應于本月12月31日前進行補申報。清單申報的表式附后。
根據25號公告,原88文已廢止,因此根據88號文件制訂的蘇國稅發[2009]123號文件也自動失效,省局原先政策解答與本問答不一致的,以本問答為準。
3、25號公告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認定時應如何把握?
答:25號公告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在稅前扣除時可遵循以下六個原則: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即以取得收款憑證或權利作為資產損失確認的依據; 二是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三是真實性原則,即需要提供證據材料證明有關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或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四是合法性原則,即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規定為準;五是確定性原則,即損失的金額應當是確定的,或有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有的金額即使需要估算,也需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估算的依據及方法等;六是合理性原則,即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4、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納稅人的責任將有什么變化?
答:資產損失取消審批是順應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也是總局根據所得稅管理現狀對所得稅管理手段的不斷調整?;谛露惙ê筚Y產損失保留審批兩年多,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日趨規范,全國各地稅務機關也一致建議取消審批,至此取消審批的時機趨于成熟。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原稅務機關的審批風險轉移至納稅人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稅務機關在受理時,僅對納稅人的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受理申報的同時保留后續管理的權力。稅務機關將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統一辦法、組織專業化團隊等方式加強后續管理,防止出現取消審批后的管理缺位。如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匯繳后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專家評審,對發現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有權要求企業進行調整,并按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應承擔真實申報的責任,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并承擔申報扣除后被查處的風險。
5、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將如何加強后續管理?
答: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每年匯繳后對轄區內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每年6月底前各地應以省轄市局為單位將本地區企業專項申報的企業名稱、金額等清單報送省局。省局每年將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抽取風險較大的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各省轄市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損失金額或損失類型分別納入市局、縣(區)級、分局評審范圍。
對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匯繳結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合以前年度納稅申報數據重點審核當年的損失金額是否異常,尤其是稅負不同年度損失金額是否變化異常等。
6、資產損失自主申報后,納稅人如何防范風險?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納稅人就要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為防范申報后被查處的風險,建議納稅人:一是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控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共同做好資產核銷的相關工作,及時收集、整理、保存證據材料;二是主動學習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稅收規定,嚴格對照文件的要求準備、報送各項申報資料;三是對無法確定是否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項目,一方面可以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聽取稅務機關的意見,另一方面可以請信譽好、業務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
第二章資產損失的相關定義和總體規定
7、《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所稱資產指什么?
答:該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注釋:與原88號文件相比,不再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在預付款項中增加列舉了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增加了一類無形資產。資產定義的變化,一是與稅法的規范化表述保持一致。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二是避免歧義,原88號文件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但其實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三是對新增的各類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項發生的損失,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謹慎,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詳細說明,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墊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也將對此類損失作為核查的重點。
8、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哪些損失?
答: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注釋: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法定資產損失是要符合法定損失確認的標準,且屬于25號公告列舉的某一項損失或是某一類損失,不得擅自解釋或擴大其范圍。如固定資產喪失使用功能,企業將其作為廢品出售(處置),會計也作為損失處理,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如果付款方已經法院裁定喪失償債能力終結執行的,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如果付款方資不抵債,超過三年確實無法償付的,企業會計已作損失處理,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實務中判定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主要就是看其報損的資產是否已轉讓或處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擁有追償的權利。
9、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0、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資產損失,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25號公告發布后發生的資產損失以及之前發生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需要審批。但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還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注釋:新稅法實施后,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規定追補確認的年限,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區是依據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內。本條款明確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如2008年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的最后期限應在2013年度的匯繳前。
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轉讓的年度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的年度,而法定資產損失因未轉讓、處置,只要符合法定確認損失條件的,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
12、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章 申報管理
13、資產損失應在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答: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14、2010年度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有具體的表式要求嗎?
答:為規范化管理,我們專門設計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表式,另外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的附報資料也制作了一覽表,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查閱,具體參見附件。對2010年度已自行清單申報的,可不再按規定表式重新申報,從2011年度起統一按規定的表式和要求申報。
15、什么是清單申報?
答: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注釋:考慮到該類資產損失原88號文件不需要報備相關資料,但25號公告規定即使是正常損失,也需要清單申報。為方便納稅人申報,此類損失按會計一級科目歸類、匯總,同時為了便于稅務機關了解相關此類資產損失的完整信息,資產銷售、轉讓、變賣,只要發生額為損失的均應申報損失金額,而不是該科目匯繳年度匯總盈虧相抵后虧損的金額。
16、哪些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答: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注釋: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等發生的損失,而25號公告進一步擴大為非貨幣性資產,不僅包括以上的三類,而且還包括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另外,增加了期貨買賣發生的損失也屬于清單申報的范圍。
17、什么是專項申報?、企業無法準確判斷資產損失屬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如何處理?
答:除列舉的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18、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怎樣申報扣除?
答:(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上一級分支機構或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注釋:該條款明確了總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如何申報的問題。2008年,總局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第28號),其第37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不執行28號文件的14個不納入分享范圍的中央企業,總局又下發了《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第184號),文件規定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財產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
25號公告與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大致相同,只是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但184號文件是根據88號文件作出若干規定,現88號文件廢止,25號公告雖未明確184號文件相關條款廢止,但可以推斷184號文件的相關條款也自動失效,再者按照前文服從后文的慣例,現行總分支機構,包括工、農、中、建等14個全歸屬中央收入的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現在應統一按25號公告執行,其三層意思的表述應該來說還是比較清晰、易操作的,不僅符合資產的屬地管理,也兼顧總分支機構之間信息的有效傳遞。25號公告的統一執行也應包括2011年5月11日下發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19、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有何特殊規定?
答: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20、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延期嗎?
答: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21、企業資產損失外部證據包括哪些?
答:企業資產損失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22、資產損失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包括哪些?
答: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資產盤點表;
?。?)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注釋: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的要求,不再強調一定要外部專家的鑒定和論證。
第五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23、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24、現金損失應依據哪些證據材料確認?
答:(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假幣稅前扣除的證據材料,需要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25、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哪些證據材料確認?
答:(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可以稅前扣除的情形,能有效解決企業發生的存款損失因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不能在短期內結束而不能稅前扣除的問題。三年的掌握按連續36個月執行。
26、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注釋:該條刪除了原88號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的相關材料,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認定為損失的,在下一條款中有明確表述,因此在本條款中刪除相關內容,不再贅述。另外,本條款增加了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發生壞帳損失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27、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嗎?
答: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注釋:25號公告對應收款項認定為壞帳損失的條件有所放寬,只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三年以上,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再附報相關的情況說明,出具專項報告即可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根據25號公告第46條相關規定還是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業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都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單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來一一說明。為防范以后被查處的風險,企業在申報扣除此類損失時,應保留催收的相關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還需要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相關規定。另外,對三年的掌握按連續36個月執行。
28、企業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額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嗎?
答: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注釋:該條款對小額應收款項劃分了定量的標準,且適用于包括電信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原88號文件只是籠統地表述為:逾期不能收回,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但對單筆數額較小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另外,對電信企業應收話費的損失,原根據88號文件的此條款總局專門下發了《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應收話費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稅前扣除。25號公告廢止了上述兩個文件,將小額應收款項,包括電信企業的應收話費統一作了規定,明確了相關標準后方便企業對照執行。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如果相關的政策條件仍然過于籠統,就會讓納稅人無法準確對照執行,稅企之間也容易造成意見分歧帶來涉稅或執法風險。因此,總局對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在25號公告中將資產損失認定的條件能量化的盡可能量化,以方便納稅人對照執行。
第六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29、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注釋:該條款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
30、存貨盤虧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存貨盤點表;
?。?)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31、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注釋:該條款將存貨損失的稅收金額作了準確的描述,即損失=計稅成本-殘值-賠償,稅法上的損失因為涉及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可能與會計上的損失金額不同,因此可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應該是稅法上規定的金額,需要對會計的損失加以調整。其次,實施條例第74條對財產凈值有專門的解釋,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因此損失金額的計算用計稅成本表述更為嚴謹。第三,對數額較大的要求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這兩個只要出具其一即可。第四,涉及報廢、毀損、被盜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對保險公司的責任賠償均不再單獨列示,一并包含在責任賠償內,即責任賠款既有內部的責任賠償,也有外部的責任賠償。
32、存貨被盜損失證據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使得該條款更具人性化,因為公安機關立案后可能大部分都會出現久而未破、未結的現象,勢必導致企業的被盜損失無法稅前扣除。25號公告對此類損失,僅要求有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即可稅前扣除,而不必一律強求破案、結案。
33、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注釋:該條款的賬面凈值,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4、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5、固定資產被盜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不同于存貨的被盜損失,仍然要求有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6、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注釋:該條款對原88號文件的停建、廢棄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兩個條款進行了簡并,并取消了只有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損失才符合損失認定條件的相關規定,即對在建工程損失的認定條件作了放寬。在實務中確實有很多企業因生產經營轉向或其他各類原因,在建工程在會計上已作報廢處理,但由于不符合88號文件相關規定而不能稅前扣除。
37、工程物資發生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比照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38、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3)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39、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注釋:該條款對證據材料的描述更簡明扼要,同時對外部的證據沒有作出硬性的要求。
40、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怎樣確定?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答: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
注釋:該條款中對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與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的要求是或者的關系,與對存貨、固定資產被盜的要求又不一致。
41、企業抵押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
42、企業抵押資產發生的損失應按什么證據材料確認?
答:(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注釋:該條款對證據材料進一步細化,要求出具抵押合同或協議書以及會計核算的相關資料。
43、企業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損失?
答: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可以認定為資產損失。
44、上述資產損失應按什么證據材料確認?
答:(1)會計核算資料;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4)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注釋:無形資產損失的認定條件是25號公告新增加的條款。原88號文件沒有涉及無形資產損失的相關內容,主要是考慮無形資產損失情形較多,情況較為復雜,在當時條件下還不能明確界定,因此作為審批類的資產損失由各地在審批時按照損失扣除的原則來把握,而并非不得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現25號公告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了二種情形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一是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二是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由于這兩種原因導致其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作為法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才能稅前扣除。當然,如果是由于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的,最后一個資料關于法律保護期限的文件就不需要提供了。
第七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45、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哪些?
答: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46、企業債權投資損失的確認依據包括哪些?
答: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注釋:該條款相關內容的變化較大,對原88號文件第34條的相關內容有的簡并、有的刪除、有的增加新的內容,有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的變化是:
1、對原34條第(一)、(二)、(四)款的內容進行了簡并。對債權性投資損失,如果經法院協定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執行的,即債權債務關系已全部解除,債權方不再擁有追償權力,即為實際資產損失,需要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附報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及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的相關證明。如果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的,則依據下列情形:一是該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二是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作為法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三百萬元以下的,不受三年的限制,此條內容包括了原88號文件信用卡透支、助學貸款、2萬元以下且追索2年以上、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50萬元以下的抵押(質押)貸款等所有內容。應該來說該條款實實在在地幫助企業在稅前消化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只要提供破產、關閉、解散等的證明材料,以及追索記錄等,即可以申報扣除。該條款對此類原因發生的債權性損失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主要是考慮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此類損失較多發生,通過稅收手段幫助企業盡快消化損失。
2、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的損失,原88號文件的表述是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相比而言25號公告應該來說更為寬泛,無論什么原因只要結果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就按本條款執行。
3、對經法院裁定的損失,取消了原88號文件其中法院終止(中止)執行情形的,還需要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說明的相關規定,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文書即可。同時,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沒有類推原則的相關規定,這是否意味著企業每一筆的此類損失均需要向法院訴訟,拿到裁定后才能申報扣除,這無疑將大大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因為之前,銀行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從減少損失的角度,往往會選擇金額較小的一項債權進行訴訟,現在25號公告沒有該項內容,但本著服務納稅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原88號文件的類推原則也是合理的,可以繼續適用。
4、取消了原88號文件第34條第(五)、(九)、(十)、(十三)、(十四)款的相關內容。此大部分內容包含在債權投資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條款中。
5、將原88號文件第35、36條銀行卡透支、助學貸款發生損失的相關內容簡并在債權投資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相關內容里,只要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即可稅前扣除。
47、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注釋:該條款對股權投資損失的證據資料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要求企業報送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取消了原88號文件對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定為帳面余額的5%的規定,損失金額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48、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還應該出具哪些證明?
答: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注釋:該條款為新增內容,為更人性化的條款,實務中很多被投資企業早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由于各種原因如企業職工難以安置等,清算久而未決。25號公告切實解決了這個問題,即對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出具相關資料后也能認定為損失并稅前扣除。另外,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
49、企業委托貸款或理財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可以按債權投資損失的規定確認資產損失。
注釋:該條款將原88號文件委托理財的第39、40條作了簡并,內容并無實質性變化。
50、企業發生的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可以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51、什么是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
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注釋:本條款的擔保,現界定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而原88號文件的表述是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顯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內涵與外延比與應納稅收入有關更廣泛,比如免稅收入,是與生產經營有關,但與應納稅收入無關,因此表述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更合理。在列舉的具體的范圍中把與本企業應稅收入相關也作為一個方面。另外,刪除了原88號文件有關擔保損失的否定性條款,即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這樣,使本條款前后內容保持一致。
52、企業發生關聯交易形成的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注釋: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原稅法下內資企業有關財產損失的13號令,明確壞帳損失的認定如果是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原88號文件未涉及關聯交易形成損失的相關規定,其本意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已有專門的規定,應統一適用。但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往往不能理解,對此類損失如何把握顯得無所適從。25號公告對此重新予以明確,一是必須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為前提發生的損失,二是由企業專項說明并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53、哪些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答: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注釋:本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第42條第(六)款的相關規定,即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新稅法后,企業向企業、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稅前扣除,其發生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顯然自相矛盾,因此25號公告刪除了相關內容,使前后政策保持一致。
第八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54、企業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55、企業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依據哪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答:企業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注釋:原88號文件在審批權限中規定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但對捆綁資產如何解釋,各地稅務機關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本條款將捆綁資產作了一個簡單的定義,即不同類別的資產放在一起即為捆綁資產,對此類損失只要是通過市場方式出售的,專項申報后即可稅前扣除。
56、總分支機構捆綁資產發生損失應如何申報?
答: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分支機構不必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57、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是否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答:可以。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58、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是否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答:可以。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第九章 執行時間及其他
59、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未涉及的,是否也可以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如何申報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應比照境內資產損失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料準備和報送,其中涉及國內相關部門出具證據資料的,應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職能部門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對涉及資料為非中文資料的,應同時提供譯文,稅務機關對附報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企業出具境外中介機構關于損失的專項鑒證報告。
注釋:該條款是兜底性條款,企業資產發生損失情形多樣、原因各異、情況復雜,在本辦法中不可全面列舉,因此有必要有這樣一個兜底性條款。另外,對于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25號公告沒有相關規定,但并不是說企業發生的境外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如果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但在證據材料的準備上,可能境內外會有所不同。鑒于各個國家的不同情況,因此,我們只能籠統地描述比照境內損失的相關資料準備,涉及國內相關部門出具證據資料的,應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職能部門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當然需要提供中文譯本,另外,稅務機關對證據資料有疑義的,經專家評審后可要求企業出具境外中介機構關于損失的專項鑒證報告。
60、《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從何時執行?
答: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