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
(一) 車船稅概述
車船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種稅。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征稅對象及征稅范圍
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車船稅法》中《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規定的車輛、船舶。
車輛、船舶,是指:
1.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內部場所行使或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三)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權或者使用權,不具備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四)稅目稅率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分為車輛稅額標準和船舶稅額標準兩類。

(五)計稅方法
車船使用牌照稅按車輛、數量或凈噸位和船舶凈噸位或載重噸位以及適用稅額標準計征,計稅公式為:
1.車輛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或凈噸位×適用稅額標準
2.船舶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凈噸位或載重噸位×適用稅額標準
(六)減免優惠
(法定減免)
1.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的捕撈、養殖漁船;
2.按規定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隊、武警拍照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約能源的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稅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免征;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