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一)房產稅概念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1986年9月15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起實行的。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內外統一的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其中:
城市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其征稅范圍為市區、郊縣和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況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納稅人
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其中: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有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有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額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四)稅率
房產稅采取比例稅率,從價計征。根據房產稅計稅依據的不同,稅率也分為兩種。
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損耗后的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五)計稅方法
房產稅的計稅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計稅公式:
年應納稅 額=房產原值× (1-10%至30%) ×適用稅率(1.2%)
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計稅公式: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六)減免
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特殊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下列免征房產稅:
1.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2.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停止使用;
3.自2004年8月1日,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在基建工地為基礎工地服務的各種公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5.自2004年7月1日,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6.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7.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
8.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價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9.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0.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
11.鐵道部(現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繼續免征房產稅;
12.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
13.天然林保護工程相關房產免稅;
14.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15.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運營,對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6.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